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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6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于海玲与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玲,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6000号原告于海玲。被告丁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玲与被告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海玲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于海玲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凌 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