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韩克伦诉被告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12号原告:韩克伦,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韩洪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宾,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耿昂,该公司经理。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负责人:张骁黎,该单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克伦诉被告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克伦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克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克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克伦负担。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长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