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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孟全、孙娜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孟全,孙娜娜,谢总结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862号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99号6号楼A座207-51室,组织机构代码58695815-1。法定代表人:方红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孟全,男,汉族,1988年6月18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孙娜娜,女,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址同上。被告:谢总结,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孟全、孙娜娜、谢总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涉案租赁物皖L×××××、皖L×××××号神狐牌重型自卸货车两辆予以扣押,并提供了皖L×××××、皖L×××××号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涉案租赁物皖L×××××、皖L×××××号神狐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二、对案外人宿州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为原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皖L×××××、皖L×××××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晓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