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商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叶晓锋与叶晓锋、杜胜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叶晓锋,杜胜琪,徐金根,严菊仙,金红方,徐初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3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法定代表人:程继。委托代理人:郑剑伟。被告:叶晓锋。被告:杜胜琪。被告:徐金根。被告:严菊仙。被告:金红方。被告:徐初英。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与被告叶晓锋、杜胜琪、徐金根、严菊仙、金红方、徐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姜美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春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