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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永刚与陶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永刚,陶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1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刚,男,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明天,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雷,男,住安徽省颍上县。上诉人孙永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1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1月2日,孙永刚向陶雷借款40000元,该借款由孙永刚向陶雷出具借条。后陶雷多次向孙永刚催��,孙永刚一直未还款。为此,陶雷诉至原审法院。庭审中,陶雷坚持要求孙永刚本人到庭说明情况,孙永刚拒不到庭。原审另查明,2012年陶雷两次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孙永刚,诉讼标的合计13万多元,孙永刚均无异议。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永刚与陶雷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故陶雷诉请孙永刚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陶雷关于利息请求不予支持。孙永刚辨称此次借款陶雷明知孙永刚是为了非法活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孙永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陶雷借款本金人���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孙永刚负担。宣判后,孙永刚不服,请求撤销原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陶雷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该笔借款并不存在,即使存在,该笔借款也系陶雷为孙永刚偿还的赌债,依法应不予保护。陶雷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原审,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孙永刚于2014年11月2日向陶雷借款4万元,有陶雷的陈述、孙永刚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孙永刚称此次借款陶雷明知其是为了从事赌博非法活动,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孙永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孙永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云审 判 员 孟  乐  群代理审判员 韦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秀梅(代)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