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戴鑫与江苏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鑫,江苏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964号申请执行人戴鑫,市民。被执行人江苏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阜宁县沟墩镇阜阳路44号,法定代表人:韩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端,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执字第00384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端银行存款4816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刘青松执行员 唐将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