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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徐建芳、许卫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建芳,许卫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徐建芳。被申请人许卫军。申请人徐建芳与被申请人许卫军宣告死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徐建芳撤回对许卫军的死亡宣告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徐建芳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许卫军的死亡宣告程序。审 判 长  陈 和审 判 员  潘秀宗审 判 员  贲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丁 吉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