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商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华物业管理处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董付资产管理委员会、耿保文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华物业管理处,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董付资产管理委员会,耿保文,房学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679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华物业管理处,住所地:聊城市建设东路路北水城汽配市场**排*****号。负责人:逯仁义,经理。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董付资产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董付村。负责人:李怀刚,主任。被告:耿保文,男,1964年6月9日生,汉族,市场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房学习,男,1977年9月5日生,汉族,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纪检书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华物业管理处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董付资产管理委员会、耿保文、房学习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贾西锋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人民陪审员  张传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