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5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李广仁诉宫广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仁,宫广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5518号原告李广仁,男,汉族。被告宫广新,男,汉族。原告李广仁与被告宫广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海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广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宫广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广仁诉称,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被告在宁城县热水娘娘庙承包了宁城县鑫源铁矿打立井工程,雇佣原告为其打工,截止2015年6月24日尾欠原告工资5233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5233元。被告宫广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被告承包宁城县鑫源铁矿打立井工程,雇佣原告为其打工,期间被告尾欠原告工资5233元,被告于2015年6月24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属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宫广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广仁劳务费52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宫广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海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