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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付大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54-1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裕彬,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付大海,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付大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付大海房产进行了评估,被执行人付大海提出分期还款计划并已到位20000元,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视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再决定是否申请拍卖其抵押房产。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付大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