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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421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37年5月1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税房巷商业局家属院东单元101室,无业。被告康某,男,生于1977年10月1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高新区墨金苑小区4号楼1单元301室,个体户。被告郝某,女,生于1978年2月7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址同上,干部。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康某、郝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退还原告陈某。(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琴代理审判员 郑 硕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宝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