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朱某,无业。被告张某甲原告朱某为与被告张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因被告于2013年开始沉迷赌博,导致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10月20日达成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原、被告还住在一起,被告经常打骂儿子。原告认为被告经常打骂儿子且沉迷赌博已无法继续抚养儿子。请求判令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甲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已离婚的事实。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生育一子张某乙。3、离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离婚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上述证据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因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张某乙归张某甲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14年10月20日协议离婚至今时间仅一年,儿子张某乙的生活环境并未发生重大改变,原、被告抚养子女的能力、条件也未发生明显变化,故原告要求变更儿子抚养关系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8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5****、820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傅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