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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山东京杭化工有限公司与王传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27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京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人民北路、东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吴则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池洪,男,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传军,汉族,自由职业。本院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2040号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希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