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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式增与赵树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式增,赵树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843号原告孙式增,农民。被告赵树才,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孙式增与被告赵树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式增于2015年9月30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原告孙式增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式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式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式增承担。审判员  呼金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青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