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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孝珍与被告唐滔、林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孝珍,唐滔,林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190号原告周孝珍,女,汉族,生于1961年2月24日。被告唐滔,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7日。被告林春丽,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10日。在本院审理原告周孝珍与被告唐滔、林春丽民间借贷纠纷((2015)邻水民初字第2262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孝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唐滔和被告林春丽所有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对被告唐滔所有的标致牌小型汽车一辆进行查封,价值以136,000元为限。原告提供其与毛盛万共同共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孝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唐滔和被告林春丽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二、对被告唐滔所有的标致牌小型汽车进行查封(对存款和车辆的保全措施以价值136,000元为限);三、对原告周孝珍与毛盛万共同共有的房屋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保全效力逾期失效的法律责任;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喻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