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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终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房保障中心、华龙公司、宝塔二建公司因与薛伟、左志明、纪明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泉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延安华龙(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薛伟,左志明,纪明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终字第01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泉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甘泉县财政大楼。法定代表人杨静宝,系该公司主任。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华龙(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龙昌园小区1号楼1单元19层。法定代表人杨振军,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塔二建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丁泉砭。法定代表人袁崇武,系该公司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占德,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伟,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曲里村村民,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志明,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曲里村村民,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明亮,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曲里村村民,住该村,。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树明,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王庄村村民,住该村。上诉人住房保障中心、华龙公司、宝塔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伟、左志明、纪明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障中心、华龙公司、宝塔二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董占德、被上诉人薛伟、左志明、纪明亮及委托代理人刘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656元,退还上诉人甘泉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1290元。退还延安华龙(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981元,退还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2385元。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郑晓梅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媛媛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函甘泉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原告薛伟、左志明、纪明亮与被告甘泉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延安华龙(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如下意见:陕西九洲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认定三被上诉人房屋损失与住房施工大型压路机强烈震动存在因果关系,该鉴定同时记载,三被上诉人的房屋分别修建于80年代初,均为民房,抗震性能差,根据裂缝出现部位,裂缝的走向、形态特性分析,属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裂缝。故你院对造成三被上诉人窑洞裂缝直接原因没有查明,责任没有分清。望在重审时予以查明。以上意见供参考。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