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饶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780号被告:饶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1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梁某某,女,生于1973年1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饶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应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