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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家虎与杨召君、刘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虎,杨召君,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2284号申请执行人刘家虎,居民。被执行人杨召君,居民。被执行人刘辉,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家虎诉被执行人杨召君、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召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家虎借款1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1年4月18日止;以1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1.6%月利率计付)。被执行人刘辉对被执行人杨召君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杨召君、刘辉负担。被执行人杨召君、刘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账户被另案查封、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账户被另案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228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