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佳艺车辆配件厂与顾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佳艺车辆配件厂,顾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164号原告无锡市佳艺车辆配件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白丹山村九里桥。投资人顾晓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许栋,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展,现下落不明。原告无锡市佳艺车辆配件厂(以下简称佳艺厂)与被告顾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艺厂的委托代理人许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佳艺厂诉称:其与顾展素有业务往来,由其向顾展供给配件,后顾展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确认结欠其货款175000元并承诺了还款计划。协议出具后顾展并未按约还款,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顾展立即支付货款175000元。被告顾展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佳艺厂与顾展曾发生买卖配件的业务往来,2015年1月16日顾展出具还款协议确认结欠佳艺厂货款175000元,并承诺2015年2月10日付50000元,2015年12月30日付65000元,2016年12月30日付60000元,如有违约,向佳艺厂所在地法院起诉。未有证据证明顾展按约支付了上述货款。上述事实,有还款协议、账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佳艺厂与顾展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佳艺厂向顾展供应配件,顾展尚欠佳艺厂货款175000元未付,有还款协议、账单等证据证明,顾展未答辩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顾展在还款协议中对还款时间进行了承诺,其中2015年2月10日付50000元,顾展经佳艺厂多次催讨未按约还款,且未支付金额已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故佳艺厂要求顾展立即支付全部货款17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顾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佳艺车辆配件厂货款175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400元,由顾展负担(佳艺厂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由顾展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顾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佳艺厂支付4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崔 锋审 判 员 胡益新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华书 记 员 俞梦琪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