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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引虎、董仙爱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引虎,董仙爱,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830号申请执行人赵引虎。申请执行人董仙爱。被执行人刘超。赵引虎、董仙爱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刘超在十日内给付赵引虎、董仙爱人民币50000元。一审诉讼费用1050元,二审诉讼费1050元,合计2100元,由刘超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秦执字第008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