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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建安、沈秀萍等与孙立君、苏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安。申请执行人沈秀萍。申请执行人陈静。申请执行人陈雨莀。被执行人孙立君。被执行人苏洋。委托代理人苏卫兵。申请执行人陈建安、沈秀萍、陈静、陈雨莀与被执行人孙立君、苏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港唐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孙立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建安、沈秀萍、陈静、陈雨莀414348.25元,苏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建安、沈秀萍、陈静、陈雨莀214674.13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建安、沈秀萍、陈静、陈雨莀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陈建安、沈秀萍、陈静、陈雨莀负担429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308元。孙立君负担1148元,苏洋负担595元。因被执行人孙立君、苏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立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经查询,孙立君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洋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执行到位20000元,未执行到位609022.38元及案件受理费174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孙立君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执行人苏洋与申请执行人经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唐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孙立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苏洋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范 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