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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4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贾春茂与黎德康、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茂,黎德康,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4367号原告贾春茂,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XX、李宇龙,四川广都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德康,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被告罗英,女,汉族,1967年9月25日出生,住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春茂诉被告黎德康、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春茂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敬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