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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6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兰州申圆物资有限公司与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申圆物资有限公司,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60238号原告兰州申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于艇,该公司经理。被告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申圆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申圆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申圆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保全费107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海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