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5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祥洪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重庆市垫江县人民医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祥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重庆市垫江县人民医院,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黄祥会,黄祥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5218号原告黄祥洪,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邮政街1号。被告重庆市垫江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北外街**号。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东路12号。被告黄祥会,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黄祥琼,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黄祥洪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重庆市垫江县人民医院、黄祥会、黄祥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黄祥洪虽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费缓交申请,经审查,原告黄祥洪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缓交条件,且原告黄祥洪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依法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雪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