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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南通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汇昌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汇昌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639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林桥村*组。法定代表人顾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炳荣,海安县隆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祥林,南通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江苏汇昌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西)86号。法定代表人沈兆根,董事长。申请人南通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汇昌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通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双方之间就还款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向本院具书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必须遵照执行,就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双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向本院具书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万流兵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晓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