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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殷少峰与刘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少峰,刘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06号原告殷少峰。委托代理人宋飞帅,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少峰诉被告刘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少峰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少峰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40元,送达费20元,由原告殷少峰负担(已付)。审判员  周鸿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