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7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友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友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7080号原告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湖云街1号109栋7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7238-3。法定代表人杨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梅,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锐,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友余,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友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基于已与被告就争议事项和解的事实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天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