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冯玉书与万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书,万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0879号原告冯玉书,居民。被告万振国,居民。原告冯玉书与被告万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万振国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万振国应诉。经本院与原告联系,原告表示被告万振国已不在其提供的地址居住,其亦不能重新提供被告万振国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万振国送达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在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玉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退回原告冯玉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茹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