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75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汪明霞与唐小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明霞,唐小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7513-2号申请执行人汪明霞。被执行人唐小秋,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唐小秋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党益路576号9单元301室,建筑面积109.39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经两次依法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愿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440000元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抵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唐小秋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党益路576号9单元301室,建筑面积109.39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更字第××号,内容详见浙联估报字(2015)第16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作价44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汪明霞抵偿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承受人汪明霞时起转移。二、承受人汪明霞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