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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叶兵花与被上诉人徐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兵花。委托代理人赵康,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学祥。上诉人叶兵花因与被上诉人徐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3)鄂崇阳民初字第3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3)鄂崇阳民初字第39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熊 魁审判员 王 力审判员 杨荣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少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