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在进与蔡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在进,蔡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749号原告李在进,男,生于1968年7月2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被告蔡玉,女,生于1981年1月2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在进与被告蔡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在进于2015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蔡玉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在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在进负担。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