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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姬广珍与被执行人姬汉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姬广珍,男,回族,大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姬汉龙,男,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姬广珍依据(2014)彭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姬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姬汉龙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姬广珍也无法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彭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蓓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