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行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舞阳县人口和被执行人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宋相文行政征收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宋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行执字第45-1号申请人执行人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连生,主任。被执行人宋相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行审字第9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相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舞阳县文峰乡营业所账户60504111120026****金额16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