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审简易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2015年8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及轻刑快办机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预谋盗窃本村村民郭某某家后,见郭家门钥匙和电动车钥匙串在一起,遂借郭的电动车后骑至本村李某某配钥匙的店中配制了郭的家门钥匙。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趁郭家中无人之际,用配好的钥匙打开郭的家门进入家中,窃得现金1400元、iphone6plus手机一部、智能唯掌k3手机一部、三星SM-2014手机一部、银项链一条。同日11时,被告人王某某在迎泽街街口陈某开的回收二手手机摊子上将iphone6plus手机和SM-2014手机分别以2700元和36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和吴某某。经大同市南郊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iphone6plu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三星SM-2014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200元,holdswie唯掌k3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00元,银项链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另查明: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分局刑侦三中队于2015年8月25日将被盗的iphone6plus手机一部、三星SM-2014手机一部、holdswie唯掌k3手机一部、银项链一条及现金1400元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武某某,被害人武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出具了谅解书。在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的主持下,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被害人郭某某8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大同市南郊区公安局刑侦三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估价鉴定结论书及发还清单。被告人王某某在侦察机关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被害人武某某、郭某某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谅解书、证人李某某、陈某、吴某某、许某、白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刑事和解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石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颖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从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