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齐福星与官建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福星,官建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齐福星,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官建志,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齐福星与被执行人官建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的(2008)漳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齐福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执行人官建志追偿,申请执行人齐福星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官建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车辆、矿产、国土、工商及房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08)漳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程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