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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新津县普兴镇顺河村10组诉被告成都新津天厨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津县普兴镇顺河村10组,成都新津天厨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新津县普兴镇顺河村10组。负责人杨永成。委托代理人胡强。被告成都新津天厨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西。原告新津县普兴镇顺河村10组诉被告成都新津天厨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新津县普兴镇顺河村10组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受理后,原告新津县普兴镇顺河村10组在本院向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之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代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杨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