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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祥瑞与邢友刚、邵丽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瑞,邢友刚,邵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刘祥瑞。被执行人:邢友刚,男,汉族,莱钢银山型钢炼铁厂职工。被执行人:邵丽军。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纠纷执行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钢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上述被执行人邵丽军所持有的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保单2012371202473015017394、保单2014371219442015008114项下的全部保险金和相应孳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研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