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17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钟平与陈好、王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739-2号原告:钟平,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陈好,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王虎,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固镇县。被告:吴琳,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已对钟平与陈好、王虎、吴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固民一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王虎为尽快方便使用存款账户,请求本院尽快将被冻结的存款扣划至本院并在判决生效后用以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王虎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虎在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46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14822元予以扣划。剩余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