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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恩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8年11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下八庙镇狮子梁村413号。委托代理人王晔,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生于1994年1月15日,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观音井镇岳王庙村4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