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恩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8年11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下八庙镇狮子梁村413号。委托代理人王晔,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生于1994年1月15日,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观音井镇岳王庙村4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