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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义,洪亮,史洪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049-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孙义。被执行人洪亮。被执行人史洪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孙义银行存款。二.划拨被执行人洪亮银行存款。三.划拨被执行人史洪钟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利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