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汤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代天阔与大石桥市周家镇中学、沈世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天阔,大石桥市周家镇中学,沈世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代天阔,男,2001年3月2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于红,女,1972年4月7日出生。被告大石桥市周家镇中学。法定代表人张兆兴,该校校长。被告沈世达,男,2001年4月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徐春玲,女,1980年2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沈吉刚,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天阔与被告大石桥市周家镇中学、沈世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天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退还原告代天阔。代理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