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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华坚与韦兵、张修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韦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379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韦某,男,住铜陵县。被执行人张某,男,住本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中终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某、张某银行存款2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