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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则见与被执行人刘双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则见,刘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曹则见,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南县三仙湖镇利群村第十一村民小组。被执行人刘双喜,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株树山村。曹则见与刘双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双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曹则见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双喜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双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曹则见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双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则见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代理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