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钟萍与陈晓琴、肖飞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飞,陈晓琴,钟萍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飞,身份证住址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琴,身份证住址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萍,身份证住址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廖三林,系广东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飞、陈晓琴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6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飞、陈晓琴上诉称: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在佛山市南海区居住证明(复印件),一审法院要求提供原件核对,上诉人即准备将原件邮寄给该院。但一审法院以未提供原件为由,作出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但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确实在佛山市南海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股权转让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肖飞、陈晓琴提供由恒大御景半岛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证明》,兹证明肖飞、陈晓琴自2011年10月至今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25栋402房居住。但该《居住证明》亦载明:“此证明仅用于办理居住证使用。”肖飞、陈晓琴并未向法院提供居住证以证明二人在上述地址居住的事实。另查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25栋402房的实际所有权人为陈某,肖飞、陈晓琴已于2014年9月10日办理登记离婚,肖飞、陈晓琴也并未向法院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二人在上述房屋居住的缘由和依据。据此,肖飞、陈晓琴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在各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晓琴的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陈晓琴的身份证住址可以视为其住所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陈晓琴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跃审判员 余锦霞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日书记员 刘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