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韩吉祥与孙银海、张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吉祥,孙银海,张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274号原告:韩吉祥,农民��被告:孙银海,农民。被告:张艳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吉祥与被告孙银海、张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吉祥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吉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吉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韩吉祥承担。审 判 长 刘秀杰审 判 员 滕奉朝人民陪审员 张金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