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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666号原告秦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绍坤,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莉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