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666号原告秦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绍坤,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莉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