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仙春与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刘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仙春,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刘平,宗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518号原告:李仙春(曾用名:李锦雄),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平。被告:宗金华,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仙春诉被告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刘平、宗金华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17657.5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新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