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刑二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维亚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刑二初字第0029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维亚,无业。被告人王维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7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6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10月15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维亚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维亚及辩护人王宇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维亚于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间,以谎称合伙做生意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袁某等人合计人民币352450元。具体分述如下:被告人王维亚于2012年7月骗取袁某人民币70000元;于2013年4月至6月间骗取张某人民币67500元;于2013年6月骗取韩某人民币70000元;于2013年10月骗取朱某、陆某人民币21200元;于2013年11月骗取姚某人民币38750元;于2014年1月骗取糜某人民币30000元;于2014年2月骗取罗某人民币15000元;于2014年3月骗取金某人民币18000元;于2014年4月骗取陈某乙人民币12000元;于2014年6月骗取何某人民币100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维亚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维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维亚当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与韩某之间是正常借款,且事后已经归还了10000元及帮韩某支付购买手机的费用;其诈骗袁某、朱某、姚某的具体数额,均应以转账记录为准。辩护人王宇红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维亚犯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王维亚与韩某之间是正常借款,且事后归还了部分;3、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维亚诈骗袁某、朱某、姚某的具体数额有异议;4、案发后,被告人王维亚退出部分赃款,并取得相应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维亚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王维亚以谎称合伙做生意等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得被害人袁某、张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4045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7月,被告人王维亚以谎称合伙投资滨江开发区管委会旗杆广告项目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得被害人袁某人民币68000元。2、2013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维亚以谎称合伙做龙腾工业园区旗杆广告、帮被害人张某表弟办理驾驶证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先后骗得被害人张某共计人民币67500元。3、2013年6月,被告人王维亚以谎称做沙家浜旅游景点、虞山南路广告牌生意、赚钱分成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先后骗得被害人韩某共计人民币60000元。4、2013年10月,被告人王维亚以谎称合伙投资东南开发区LED屏、看车费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得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5200元、被害人陆某人民币6000元。5、2013年11月,被告人王维亚以谎称合伙开咖啡店并联系门面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得被害人姚某人民币38750元。6、2014年1月,被告人王维亚以谎称可以帮忙租到便宜店铺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得被害人糜某人民币30000元。7、2014年2月,被告人王维亚以谎称合作举办常熟市妇联组织的三八妇女节活动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得被害人罗某人民币15000元。8、2014年3月,被告人王维亚以谎称合作举办老干部春游活动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得被害人金某人民币18000元。9、2014年4月,被告人王维亚以谎称合作投资广告业务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得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2000元。10、2014年6月,被告人王维亚以谎称合伙投资劳保用品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得被害人何某人民币10000元。2014年3月7日上午,常熟市公安局民警接他人报警后至常熟市虞山镇珠海路隆盈广场将被告人王维亚抓获。因被告人王维亚系怀孕妇女,同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案发后,被告人王维亚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2000元、被害人陆某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罗某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何某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王维亚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袁某的陈述笔录、通话记录,证明2012年7月,王维亚找其说有个滨江开发区管委会做旗帜广告的项目能赚钱,投资共20万,她出14万,其出6万,赚钱后按比例分,其和她签了协议。后其分几次转账给她尾号1525银行卡内共6万。一周后她说材料费涨了,让其追加投资1万,其就转账给她8000元,现金给她3000元。后发现被骗。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3年春,王维亚到其山景园饭店说合伙做龙腾工业园区的旗杆广告,各占一半。其就在4、5月间分三次共给她7.7万。6月份时,她知道其表弟要办驾驶证,说她认识教练可以帮忙缩短培训时间,帮其去报名,其就给了她4500元。3、被害人韩某的陈述笔录、通话记录,证明2013年6月,王维亚说她的广告公司接了沙家浜旅游景点的活,需要钱进材料,拉其合伙,让其投入3.5万。6月7日,其在山景园门口给了她3.5万现金。几天后她又说从旅游局接了个活,是做虞山南路广告牌,让其再出3.5万,其就在6月19日在山景园门口给她3.5万现金。王维亚没有还过钱,她曾经帮其刷卡买了一部手机,其第二天就在山景园饭店的保安室内把钱还给她了。王维亚曾经打过约1万元到其卡里,是还夏某的钱,当时夏某给了她1.6万办小孩上学,后来没有办成,其就先拿出1.6万还给了夏某,王维亚打给其的钱就是这笔1.6万的事情。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王维亚到山景园找韩某说和别人合作搞广告业务,向韩某借3.5万,生意结束有回报,韩某当天就给了她3.5万。过了十来天她又说有广告业务,赚钱后平分,韩某就给了她3.5万。韩某曾说王维亚帮他刷卡买了一部手机,第二天下午其在饭店保安室内看到韩某把钱付给了王维亚。5、证人胡某的证言笔录,证明王维亚和韩某谈生意,说和别人合作搞一个广告业务,想借3.5万,生意结束有回报,韩某当天就给她3.5万现金。十几天后她又说在做虞山南路到尚湖一段的广告需要钱,赚钱后平分,韩某就又给她3.5万现金。6、证人夏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3年7月,其让韩某帮忙解决小孩上幼儿园的事情,他说认识王维亚可以安排到颜港幼儿园。7月中旬,韩某说王维亚说需要给学校1.6万赞助费,其就给了韩某1.6万。8月,王维亚打其电话说需要7800元学费和960元复习班费用,其到颜港小学门口把钱给了她。一周后,她问其借了1万。后因为没有成功,韩某就还了其1.6万。7、被害人朱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3年10月,王维亚在世贸双子楼其办公室内和其说可以在职教中心边上做一块LED屏赚钱,她说投资共5万,让其投资1.2万、陆某投资6000元,几天内两人分别把钱都给了她,之后又给她转过钱。后来她知道其要买车就说有朋友要把车子卖掉,要出看车费,其给了她700元。她至少骗了其15200元,都是通过转账给她的。8、被害人陆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3年10月,王维亚说有个做东南管委会电子屏的项目可以赚钱,投资共5万,让朱某投资1.2万、其投资6000元。其在10月14日、16日转账给她共6000元。朱某还因为买车子被她骗了700元。9、被害人姚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3年11月底,其跟王维亚说自己想开咖啡店,要找门面,她说有关系弄到门面,还说要跟其合作。过了三四天,她带其到虞山尚园看门面,当时看中一个,说好各出资一半,她负责对外业务,其老婆负责对内管理。她说她来联系物业,后说可以签下来,让其交房租金、保证金、登记费等,其分四次转账给她共38750元。她还带其去看中的门面看房子,给其房子钥匙。2014年3月其看到门面有人在装修钢琴店,知道被骗。10、证人任某的证言笔录及照片确认,证明其在虞山尚园9号107有门面房,2013年底租给了贝斯琴行。曾见过一个女人,一次是复印了房子图纸,另一次在门面房那里看的,她说在装潢公司上班,要和朋友开咖啡馆。其说租金一年7、8万,她说想租3年,但后来没有声音了。其没有给过她钥匙,门面房的锁曾被人换过。其看照片(被告人王维亚)大致确认就是那个女人。11、被害人糜某的陈述笔录,证明其在青墩塘路14号经营群润酒业,年初想开分店,听姚某说他认识王维亚可以在虞山尚园租到便宜的商铺,就让他联系。王维亚说认识物业公司的人,可以以内部价格租下店面。春节前她到其店里,叫其先给她3万订金,其就在旁边的酒庄用电话转账机给她转了3万元。后发现被骗。12、被害人罗某的陈述笔录,证明其和朋友一起经营上海携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4年2月,王维亚打电话给其说市妇联牵头组织三八妇女节活动,她人手不够想和其合作,总费用3万元,一家一半,其和她签好协议,并在2月20日给了她1.5万现金。后发现被骗。13、被害人金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4年3月4日下午,王维亚打电话其说有个活动,各出资1.8万,所得利润平分。后其和她到印象城谈具体内容,她说常熟电视台跟她签了120万的活动协议,3月28日有个老干部春游活动,办下来能赚1.3万左右。其和她签好协议,并于3月6日将1.8万转账到她卡上。后发现被骗。14、证人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常熟市电视台副台长,没有过老干部春游活动,没有和“丫丫”合作。同时,其对“丫丫”(被告人王维亚)进行了辨认。15、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笔录,证明2014年4月9日,王维亚到其位于洪泾里1号的超市,说她开的广告公司要跟其合伙,其负责送货,赚钱一人一半,其就跟她签了协议,并在网上银行转给她1.2万。后来她没有介绍生意也不还钱。16、被害人何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4年6月初,王维亚到位于其琴湖二区11幢104室的店里,说要一起投资劳保用品,对半分账,她介绍生意,其具体操作。其分三次共付了她1万元。17、交易凭条、回单,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相关被害人提供转账凭证、被告人王维亚及相关人员的账户交易的情况。其中,袁某转账给王维亚账户内共计人民币68000元,朱某转账给王维亚账户内共计人民币15200元,姚某转账给王维亚账户内共计人民币38750元。18、合作协议、订货单、收货清单,证明被告人王维亚与相关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的情况。19、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害人韩某与被告人王维亚之间民事判决情况。20、钥匙1把(照片),证明被害人姚某提供被告人王维亚给其门面房钥匙的情况。21、借条、收条,证明被告人王维亚收到相关被害人钱款以及案发后进行部分退赔的情况。22、门诊病历、检验报告单、出院记录,证明被告人王维亚于2014年8月16日进行剖宫产术的情况。23、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王维亚的到案经过情况。24、刑事判决书、徒刑执行通知,证明被告人王维亚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刑的情况。25、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王维亚的自然身份情况。26、被告人王维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实施诈骗的经过。其中,其以合作做广告牌生意的名义骗得韩某7万元,大概是从方塔街往宝岩方向的那条路,事实上其没有做那个业务,当时就是想从他手中搞点钱。事后其曾还钱给他,一次是买手机帮他刷卡,一次是转账给他1万元。对被告人王维亚及辩护人王宇红认为与韩某之间是正常借款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韩某的陈述及证人陈某甲、胡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均证明被告人王维亚有虚构事实骗钱的行为,被告人王维亚在侦查阶段亦作过相应的有罪供述,其当庭辩解无证据证明,亦无合理解释,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该起诈骗的具体数额为7万元,被告人王维亚与被害人韩某均证明有过1万元的还款,但对于该1万元是否与本案有关有分歧,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1万元确与本案无关,故从有利于被告人出发,该1万元应在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另关于支付购买手机的费用,被害人韩某的陈述及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均证明该笔费用已由韩某还给了王维亚,被告人王维亚的辩解无证据证明,故该费用不应计入还款数额。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人王维亚骗得被害人韩某人民币6万元。关于被告人王维亚骗取被害人袁某、朱某、姚某的数额,本院均根据相关转账记录予以认定,故对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害人袁某的被骗数额,予以变更;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维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维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维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维亚因前罪被羁押的日期(16日),应折抵刑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维亚犯诈骗罪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维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本院(2013)熟刑二初字第034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维亚宣告缓刑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剩余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维亚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瑞秋审 判 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兆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