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4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邱安容、刘久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01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负责人周国华,该行行长被告邱安容,女,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刘久兵,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邱安容、刘久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邮寄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于2015年10月17日收到该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告需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已逾七日,原告仍未依法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诉被告邱安容、刘久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