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冯明贵、周家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天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明贵,周家菊,贵州天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21-1号申请执行人冯明贵,男,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龙里县。申请执行人周家菊,女,1964年2月6日生,汉族,住龙里县。被执行人贵州天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贵阳市云岩区。法定代表人赵文生,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明贵、周家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天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天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5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买卖和设置抵押、担保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德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桂容 关注公众号“”